- 王志祥;杨彤彤;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存在泛化适用的问题,高空抛物案和公共场所持刀砍人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本罪规定的泛化适用不仅会导致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丧失,而且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会导致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发生混淆。从开放性的罪状表述和堵截式规定出发,立足于宏观上体系解释与同类解释的立场和微观上对构成要件的再认识,有助于探明本罪在实践中泛化适用的成因。对本罪规定的限制适用存在双重路径,即司法判定规则的“四步走”策略和司法理念的革新。
2026年01期 v.48;No.244 118-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8K] - 程红;张驰;
在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的场合,违法阻却说、合法化事由错误说和防卫权转移说都存在缺陷。现有的对象防卫过当说在引入防卫过当条款上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对违法性实质减少的论证上有所欠缺,也忽视了在认定防卫过当基础之上责任形式判断的重要性。此外,虽然对象防卫过当说意识到有紧急避险的例外情况,但没有具体展开论证,从而缺乏一定体系性。学界对该说也提出了疑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补充论证。根据对象防卫过当说,在不法层面,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虽然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为了贯彻正当防卫的法确证原则,可以借用社会团结义务说明此时欠缺违法性,因此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对象防卫过当才具有违法性的实质减少,应对其减免刑罚。而在责任形式的判断上,防卫人具有故意时,构成故意的防卫过当,但是需要明确故意的防卫过当属于例外情形,认定标准需要严格限制;同时,需要注意时间防卫过当叠加对象防卫过当这一特殊情形的责任形式判断;其他情况下,应先按照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之后再考察其是否具有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还应以紧急避险作为对象防卫过当说的例外和补充,即如果行为人因防卫而伤及第三人,但能够满足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的,那么就应当认为该行为能够通过紧急避险得以正当化。
2026年01期 v.48;No.244 130-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1K] - 孙道萃;
当前形成了“传统型”“依附型”“混同型”数据犯罪立法及其保护模式。既滞后于数据犯罪演变的实情与治理需求,也背离《数据安全法》秉持的数据安全与数据发展并重的立场。宜动态廓清数据犯罪的特有本质。数据犯罪应当是相对独立、专属的新型网络犯罪。在两法衔接的语境下,刑法需及时转向由“安全式”“发展式”组成的“二元”数据犯罪规制体系。需阐明刑法规制的理论起点,明确与数据犯罪相适应的特定理论,摆正与现行《刑法》、“网络刑法”的特别结构关系与功能安排。《刑法》倡导积极治理的政策既必要也可行,符合数据安全与数据发展价值并重的立场。关键是慎用数据安全的“紧箍咒”,用好数据发展的“松紧带”,担当积极与消极治理之间的“凝合剂”。鉴于理论供给不足,可及时推进专属立法,缓解特别规范供给不足问题;可激活扩张解释的补充作用,把握好扩张解释的合法边界与正当限度。
2026年01期 v.48;No.244 143-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0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