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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西部陆海新通道:大工程观引领土木卓越工程师培养实践
肖建庄;安永辉;孙翔;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背景下,大工程观视域下的卓越工程师培养已成为国家战略急需。西部陆海新通道以广西为重要枢纽连通东盟基础设施网络,对土木人才提出“适配通道建设、胜任跨境工程”的双重要求。然而,传统培养模式存在课程体系单一、科产教融合不足、国际化视野薄弱、评价体系滞后等突出问题,难以支撑复合型卓越能力培养。广西大学以大工程观为引领,重构“土木+X”交叉融合课程体系;建立“国际+校际+院际+企业”四方联动的科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增设东盟工程标准与跨文化管理课程,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化培养路径;形成“形成性评价+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多主体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实践表明,该模式有效提升了学生的系统工程思维、多学科整合能力与国际竞争力,毕业生广泛服务于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工程及东盟基础设施项目,为地方高校卓越工程师培养提供了可操作、可推广的实践范式。
生态环境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审查:制度逻辑、运行困境与标准构建
李尧;行刑反向衔接是破解刑事程序终结后“以刑代罚、不刑不罚”治理漏洞的关键制度,而可处罚性审查作为核心环节,是刑事程序终结后启动行政追责的重要依据。实践中,检察机关是生态环境行刑反向衔接的主要审查主体,以《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确立的“法定性+必要性”为可处罚性审查标准,其价值目标涵盖实现环境违法责任全覆盖、践行生态修复优先理念、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协同三个方面。当前,生态环境案件可处罚性审查面临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碎片化的法律适用困境、证据效力认定的转化规则缺失困境、量罚情节衔接不畅及行刑责任倒挂的裁量失衡困境。对此,可参照“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构建“违法+有责”可处罚性审查模型,构建规范依据、违法构成、证据效力三重标准认定客观违法性,法益实质性损害、责任阻却、裁量要素三个步骤开展有责性判断,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治理。
嵌入性理论为视角下中国—东盟禁毒合作的困境与对策
梅传强;隋译锋;虽然中国与东盟形成了“10+1”“10+3”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多层次禁毒合作机制,但东南亚地区毒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出现反弹趋势。现有研究多立足于国际关系、规范保障、政策推行等单一视角,难以充分解释“禁毒合作机制较为健全而成效不彰”的困境。为深入挖掘深层原因,有必要引入嵌入性理论,构建“环境—组织间—二元”的三维嵌入性分析框架。大国政治博弈导致区域环境的不稳定、民族地方武装与农民等组织对禁毒政策的怀疑、执法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共同导致了禁毒合作低效。结合嵌入性理论分析可知,政治嵌入性引发合作策略的频繁调整,角色嵌入性驱使部分合作组织进行逆向选择,认知嵌入性不佳诱发误解与信任危机,他们共同构成了合作困境的深层根源。破解上述困局,需要在开展禁毒合作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指引构建稳定国际环境,增强与合作关联方的互信,推动构建高效沟通的禁毒司法合作平台,从而提升合作效能与持续性。
“微罪无共犯”的法理阐释
魏汉涛;桑宇;微罪是行政处罚扩张到刑事处罚的结果,其教唆犯、帮助犯是二次扩张,不宜以犯罪论处。为限缩刑事处罚范围,国外刑法理论提出了“微罪无共犯”的规则。“微罪无共犯”不是传统共犯理论的例外,并非指微罪只能由一人实施,而是指微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不值得处罚。“微罪无共犯”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是《刑法》第13条“但书”的自然演绎,是中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逻辑延伸。处罚微罪的共犯也不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正确适用“微罪无共犯”,必须合理划定微罪的外延。从“微罪无共犯”的目的出发,宜将微罪限定为宣告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原则之中总会有例外,共犯的设陷行为应排除适用“微罪无共犯”,不能将微罪的间接正犯视作微罪的共犯。
“受贿行贿一起查”背景下行贿犯罪的惩治检视及其监察规制路径
王海军;为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中央决策精神,刑法修正案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并增设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同等罚”“一起罚”并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应有之义,简单的“同罪同罚”倾向没有考虑行贿人“主动围猎”和“被动索贿”在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上的实质差异。在“类型化”视角下,行贿罪、受贿罪趋同的刑罚配置合理性存在疑问,面临罪刑失衡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应精准领悟刑事政策精神,扭转以上观念误区,理性辩证地对行贿犯罪进行规制。为高效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司法效果,在程序维度,立足《监察法》的场域应深入推进监察初查措施制度建设,优化技术调查制度,提高对行贿犯罪的侦查效率和准确性。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激励其配合取证与揭露犯罪事实。在实体维度,应完善行贿罪刑事责任体系,调转采用倍比制罚金刑并明确适用标准,对重点领域的行贿犯罪适用资格刑,以助益精准有力地惩治行贿犯罪,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感知与企业集团现金分布:基于生产网络视角
李政;任硕;企业集团现金分布的调整不仅是提升内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路径,更是有效应对政策不确定性冲击、强化公司风险管理的关键手段。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感知上升会驱动企业集团对现金分散化配置,即提高子公司现金持有比率。与此同时,这一过程伴随着上游企业不确定性感知向下游企业集团传导,间接提高子公司现金持有比率的网络溢出效应。进一步,集团自身及其上游企业不确定性感知提升诱发的母公司投资水平降低与集团经营风险加剧是造成子公司现金持有比率提高的潜在机制。此外,不确定性感知对集团分散现金配置的作用效果在子公司投资机会较好、战略激进度较高、非国有企业集团以及成熟期企业集团中更为显著。由此,企业集团配置现金资源应对不确定性冲击时需考量生产网络结构特征,同时结合企业自身与集团属性,实施差异化与精准化的流动性管理策略。
论我国检察侦查三位一体复合结构
朱良;随着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特别是刑事检察制度的快速演变,我国检察侦查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法定侦查、机动侦查和补充侦查三位一体的复合结构模式。在当下的反腐败战略格局中,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由此形成了“法定侦查”。为了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在经过省级以上检察院核准后,可以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案件进行侦查,由此形成了“机动侦查”。而为了夯实证据体系,保障公诉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还可以自行补充收集证据,由此形成了“补充侦查”。检察侦查的三种权能各有其运作机理及功能面向,也相互独立。通过研究检察侦查的三位一体复合结构,可以为未来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不完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王利军;张鑫;在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平台经济深刻变革了用工模式,“不完全劳动关系”应运而生,其作为传统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独立法律形态,兼具两者特征。然而,传统劳动法制度在规制此新型关系时存在滞后与空白,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挑战。因此在法律机制上,建议完善最低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建立针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并加强劳动法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在实践路径上,强调行业集体协商与工会参与的重要性,构建专属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等具体措施。
软商法三元范式体系的功能属性和实现路径
金晓文;软商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硬法的僵硬性、滞后性、保守性等特征,增加规则的灵活性、回应性、民主性。也正是因为软商法的这些特征,其存在泛化的趋势,把任何制定法外的规则都纳入其中,体系化程度较弱,使法律适用无所适从。我国《民法典》确定了习惯补充合同、解释意思表示的功能,但是并未厘定习惯的内涵外延,也未建立清晰的适用机制。可以构建软商法“公共利益体——市场共同体——私人交易体”的三元范式体系,私人交易体规则即商事惯例,为具有主观性和任意性的通例,主要包括私人合约、习惯做法、谈判过程和履约行为等。市场共同体规则具有客观性和准规范性质,主要包括由商事共同体制定的商事习惯指南、格式合同、专业标准、自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公共利益体规则主要体现为商事示范法,是在商事习惯的基础上提炼出某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被长期持续遵守,并在相关交易主体中形成内心确信的规则。只有建立起软商法清晰的功能属性和实现路径,才能在规范商事行为的基础上为商事自由、商业效率提供有效的保障。
税收激励能否改善重污染企业环境绩效?——基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分析
程名望;杨雪;中国政府对于企业污染行为的治理以规制型政策为主,这可能导致污染企业即便有绿色转型动机,也缺乏相应资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作为激励型政策能促进重污染企业发挥污染治理作用,改善其环境绩效。政策主要通过缓解企业内、外源融资约束,增加可用资金,推动企业扩大环保投资,并促进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绿色创新活动,最终提升企业环境绩效。政策实施效果在国有企业,高管环保认知良好、媒体关注度较高,以及环境规制严格地区的企业中更为突出。因此,在规制型政策主导的环境治理逻辑下,政府应为重污染企业配套激励型政策以优化其环境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