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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 v.45 78-89
论法律解释学的根本任务:尊重重构的综合——兼评伽达默尔与萨维尼的分歧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0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党内法规解释方法论研究”(GD20CFX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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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624/j.cnki.jgupss.2023.03.010
发布时间: 2023-05-10
出版时间: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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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伽达默尔革命性地把解释学任务设定为黑格尔式的综合而非施莱尔马赫式的重构,由此引发了法律解释学要重构还是综合、要方法论还是本体论的争执。与施莱尔马赫及德国历史学派渊源甚深的法学家萨维尼开创了以重构为任务的方法论法律解释学传统。但由于该传统奠基于近代主体哲学而遭到伽达默尔存在论解释学的否定。伽达默尔的存在论解释学促成了法律解释学向本体论的转向,并有力地证明了综合作为法律解释学的任务,但由于有意忽视文本中介和解释方法而导致法律解释容易滑向主观主义。利科的反思解释学,特别是其借文本和方法的长程路径进行自我反思以及“说明和解释的辩证法”,为证成“尊重重构的综合”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根本任务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源。“尊重重构的综合”任务的提出,结束了法律解释学要重构还是要综合的争执,并推动法律解释学实现方法和本体相统一的再转向。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本文中关于中译本《真理与方法》第一、二卷的引文中的德文,分别摘自Gadamer,Hermeneutik I(Wahrheit und Metho-de),Tübingen:J.C.B.Mohr(Paul Siebeck),1990;Gadamer,Hermeneutik II(Wahrheit und Methode),Tübingen:J.C.B.Mohr(Paul Siebeck),1993.另外,本文参考了《真理与方法》的德文版,对译文做了一些必要的改动,改动之处不再赘述。

(2)何卫平:《通往解释学辩证法之途》,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第32页。

(1)贝蒂:《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129页。

(2)陈金钊:《法治为什么反对解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51-152页。

(4)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情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211页。

(5)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6)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8-159页。

(7)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56页。

(1)尽管萨维尼致力于研究的是法学研究方法,而非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但这些研究也同时解决了法律解释实践和适用实践中的问题(见朱虎:《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述评》,《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一律从法律解释的视角来阐述萨维尼的法学方法思想。

(2)伽达默尔这里所引书名的全名应该是《当代罗马法体系I》。《当代罗马法体系》共有八卷,1840年出版了第一卷《当代罗马法体系I》。

(3)萨维尼:《方法论讲义和格林笔记》,杨代雄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8-9页。

(1)在《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中,萨维尼往往混用“立场”和“意图”两个概念。他多数时候使用“立法者的立场”(见萨维尼:《方法论讲义和格林笔记》,第7-8页),但有时也使用“立法者的意图”。格林的笔记中就明确记录了这种情形。“一旦解释者将自己置于立法者的立场上,就进入了解释过程,但此种立场必须能够直接从法律本身显现出来。人民通常认为,法律解释完全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然而,这只说对了一半,解释只以法律的意图为准,前提是此种意图可以从法律本身获知。”(见萨维尼:《方法论讲义和格林笔记》,第78-79页)从法律解释学后来的发展历史来看,“意图”涉及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法意解释,为便于在该历史谱系中讨论重构问题,故一律使用“意图”概念。

(2)萨维尼用“一般性与必然性”来表达法律解释的这种确定性。见萨维尼:《方法论讲义和格林笔记》,第8页。

(3)萨维尼把法学方法论划分为三大部分:绝对方法、文献性研究方法和学院性研究方法。绝对方法只针对制定法文本本身,文献性研究方法针对法学书籍,学院性研究针对法学讲义。可见,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只有绝对方法部分。绝对方法之下又有三种研究方法:语文性的研究、历史性的研究和体系性的研究。语文性研究和历史性研究都针对历史中的文本,不过前者解决的是具体文本本身的问题,即从语文学的视角来解释制定法文本,后者解决的是历史上各个文本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即把它们放在时间序列中来观察,描述外部法律史(法律在历史中的变化)和内部法律史(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容相互联系、自身不断发展的东西)。体系性研究就是为法律制定提供基本的理念、元素,使之成为法律体系的基石,最终建立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其中,语文性研究又包含了三个解释要素:逻辑要素、语法要素和历史要素。从方法论法律解释学后来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三大要素和体系性研究都成了几种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思想资源(见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第158页)。因此,从方法的角度来看,也可以把这三个要素和体系性研究看作重构立法者意图的四种解释方法。

(4)萨维尼:《方法论讲义和格林笔记》,杨代雄译,第72页。

(5)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7、9页。

(1)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I》,朱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40页。

(2)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105页。

(3)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462页。

(4)让·格朗丹:《哲学解释学导论》,何卫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28-129页。

(5)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462页。

(6)伽达默尔:《诠释学I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91页。

(1)这部分见《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2.解释学基本问题的重新发现”之下的三个小节,这三小节分别是:a)解释学的应用问题,b)亚里士多德解释学的现实意义,c)法律解释学的典范意义。

(2)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第72页。

(3)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376页。

(4)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第179页。

(5)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第105页。

(6)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435页。

(1)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438页。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61页。

(3)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451页。

(4)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420页。

(5)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466页。

(6)伽达默尔:《诠释学I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552、554页。

(1)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有时会在利科解释学思想的中文表述后面附上英文,英文均参考了Paul R i c o e u r,H e r m e n e u t i c s a n d t h e H u m a n S c i e n c e s:E s s a y s o n L a n g u a g e,A c t i o n a n d I n t e r p re t a t i o n,t r a n s.J o h n B.Thomps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

(2)利科:《诠释学与人文科学》,孔明安、张剑、李西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0页。

(3)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第371页。

(1)利科:《解释的冲突》,莫伟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6页。

(2)利科:《解释的冲突》,莫伟民译,第9页。

(3)利科:《解释的冲突》,莫伟民译,译者前言第3页。

(4)利科:《诠释学与人文科学》,孔明安、张剑、李西祥译,第103页。

(5)利科:《诠释学与人文科学》,孔明安、张剑、李西祥译,第114页。

(6)利科:《诠释学与人文科学》,孔明安、张剑、李西祥译,第126页。

(1)潘德荣:《“德行”与诠释》,《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2)傅伟勋把一切解释活动分为顺序不可颠倒的先后五个步骤,第一步是了解“作者实际上说了什么”,最后一步是“作为创造的解释学家,我应当说什么”。(傅伟勋:《从西方哲学到禅佛教》,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51-52页)也就是说,一切解释活动,都先要“照着讲”,之后才“接着讲”。但同样地,“照着讲”和“接着讲”尽管先后顺序不变,但在不同的解释类型中,对各自所要求的程度是有差别的。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和命名这种差异。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3.03.010

中图分类号:D90-05

引用信息:

[1]毛安翼.论法律解释学的根本任务:尊重重构的综合——兼评伽达默尔与萨维尼的分歧[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03):78-89.DOI:10.13624/j.cnki.jgupss.2023.03.010.

基金信息:

2020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党内法规解释方法论研究”(GD20CFX08)

发布时间:

2023-05-10

出版时间: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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