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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 v.44 174-182
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的保护模式与本土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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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624/j.cnki.jgupss.2022.01.008
摘要: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可通过合同设立人格权许可使用。为加强被许可人保护,应允许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既有本土实践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诉权或寻求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但面临正当化难题和保护力度不足问题。学说上尝试将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构造为新型财产权或用益物权使其具有对世排他性效力,然新型财产权路径明显悖于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传统,引发人格标识上的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等问题,用益物权路径在民法典中没有规范空间。我国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仅能定性为用益债权,但仍应参酌“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之比较法共见,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债权人代位权,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同时妥善处理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非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先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后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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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2、254-256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第22、254-256页。

(1)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41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428号民事判决书等。

(2)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3252号民事判决书。

(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150页。

(4)李庆海:《论债权物权化趋势》,《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5)温世扬、武亦文:《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法学家》2010年第6期。

(6)魏盛礼:《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理论创新还是法学歧途?》,《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1)Ian S.Blackshaw, Robert C.R. Siekmann,Sport Image Rights In Europe,Hague:T. M. C. Asser press,2005,pp.6-10.

(2)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类似案例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41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02号民事判决书等。

(3)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622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016号民事判决书。

(1)美国公开权在Haelan案中正式确立,Frank法官在该案中承认名人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能够产生经济利益,认为这是一项独立于隐私权的权利,并称之为公开权,学者Nimmer等促成了公开权的理论发展,迄今,美国已有22个州为公开权提供了成文法保护。See 202 F. 2d 866(2nd Cir. 1953);Melville B. Nimmer,“The Right of Publicity”,Law&Contemp.Probs,vol.19,1954,pp.203-204;Lisa P. Lukose and Shilpika Pandey,“Protection of Celebrity Right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levant IPR laws in US, UK and India-”,The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vol.14,2019,p.87.

(2)持此类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其主要论证也较一致。参见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法学》2004年第10期;张丹丹、张帆:《商品化权性质的理论之争及反思》,《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程合红:《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于晓:《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独立设为新型财产权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814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530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书等。

(4)该案的进一步案情和细节参见BGH vom 14. 10. 1986,GRUR 1987,128.

(1)Forkel,“Lizenzen an Pers?nlichkeitsrechten durch gebundene Rechtsübertragung”,GRUR,vol.7,1988,S.491-496.

(2)G?tting,Pers?nlichkeitsrechte als Verm?gensrechte,Tübingen:J. C. B. Mohr,1995,S.64-65.

(3)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42页。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2、254-256页。

(5)王利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57-59、268-269页。

(6)温世扬:《中国民法上的“公开权”——《民法典》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规定之解析》,《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7)张鹏:《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对第三人效力研究》,《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

(8)例如,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中,若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

(9)[意]罗道尔夫·萨科:《比较法导论》,费安玲等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78页。

(1)崔建远:《债权:借鉴与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46-350页。

(2)韩世远:《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第34-36页。

(3)杨巍:《〈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4)[日]我妻荣:《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洪锡恒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5)转引自韩世远:《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

(6)转引自韩世远:《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

(7)李淑明:《债法总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400页。

(8)参见台湾地区“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422号民事判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815号民事判例。转引自郑冠宇:《民法债编总论》,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版,第226页。

(1)张书青:《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若干问题浅析》,《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

(2)转引自张鹏:《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对第三人效力研究》,《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9-251页。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页。

(5)[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36页。

(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73页。

(1)韩世远:《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

(2)通说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同样具有法律根据的权利,任何一方权利的行使必然会造成另一方权利受到损害的矛盾状态。参见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3)冷传莉:《“人格物”权利冲突的构成机理与裁判之道》,《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

(4)叶金强:《风险领域理论与侵权法二元归责体系》,《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冷传莉:《“人格物”权利冲突的构成机理与裁判之道》。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2.01.008

中图分类号:D923

引用信息:

[1]冷传莉,曾清河.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的保护模式与本土抉择[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01):174-182.DOI:10.13624/j.cnki.jgupss.2022.01.008.

发布时间:

2022-01-10

出版时间: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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