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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将事后购买碳排放权作为违规排碳行为的出罪事由,需要在理论中确定出罪的正当根据与具体路径。事后购买的碳排放权对不同类型的违规排碳行为的意义不同。无权排碳行为人不具有排放资格,在交易阶段取得的碳排放权仅具有经济价值。超标排碳行为人具有排放资格,事后购买的碳排放权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属于行政机关概括授权增加碳排放配额的行政许可。污染环境罪具有行政从属性,超标排碳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附条件同意的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超标碳排放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超标排碳后购买碳排放权的行为,属于污染环境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要件概括性设立的行政程序条件,实施该行为能够阻却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无权排碳后购买碳排放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但事后碳排放权交易行为阻却了无权排碳行为的需罚性,可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等刑事程序出罪事由阻却刑罚。
Abstract:(1)葛全胜等:《中国碳排放的历史与现状》,气象出版社,201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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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4.02.020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刘哲石.违规排碳后购买碳排放权出罪的正当根据及路径展开[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6(02):190-200.DOI:10.13624/j.cnki.jgupss.2024.02.020.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106090222)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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