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13, 06, v.35;No.171 94-99
论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的解除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10.13624/j.cnki.jgupss.2013.06.015
发布时间: 2013-11-10
出版时间: 2013-11-10
移动端阅读
摘要:

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除,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实践中,当事人意图借助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达致婚姻关系不成立的效果,也就能解除婚姻。然而,行政诉讼对此类婚姻关系的解除力所不及,唯有回归民事诉讼途径并将"受欺诈而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才是根本出路。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霍振宇.行政登记与司法审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黄曙光.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J].中国司法,2009(5).

[3]叶必丰.受欺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以行政机关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6(5).

[4]倪洪涛.论离婚登记撤销判决的效力辐射——由一起行政登记纠纷引发的思考[M]//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2010.

[5]陈文.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应予撤销——山东即墨法院判决高萍丽诉即墨民政局结婚行政登记案[N].人民法院报,2012-07-26(6).

[6]郭庆珠.论行政登记合法的事实基础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7]朱岩.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J].法学杂志,2006(6).

[8]余睿.行政登记基本理论探讨[D].武汉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9]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10]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增订八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1]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13]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14]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15]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7]郭平宜.论故意非真实意思表示[J].河北法学,2008(9).

[18]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0]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1]渠涛.最新日本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2]栗生武夫.婚姻法之近代化[M].胡长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3]赖伟莲.论虚假身份假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24]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①此处“解除婚姻”加双引号。解除婚姻针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成立。但婚姻关系不成立,客观上达到了当事人解除婚姻的目的。为方便论述,下文亦同。

①《房屋登记办法》第11条第3款:“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①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公证处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供公证书,则是登记机关的一种合理、科学的形式审查方式。参见段伟:《公证实质性审查是不动产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载《中国公证》2005年第9期,第16页。

②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赋予登记机关罚款的职权。现《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该条有关罚款的规定,使婚姻登记更多地回归私法自治的本来面目。此外,《婚姻登记条例》还废除了原条例中强制婚检的规定,这些都是淡化婚姻登记行政管理色彩的体现。

①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449页。

②另有学者将该条译为“婚姻的废止”,而非婚姻的撤销,原因是该条的“撤销”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与本法总则中的撤销不同。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第428页。

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97条规定:“因被欺诈或被胁迫而结婚者,得于发现欺诈或胁迫终止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3.06.015

中图分类号:D923.9;D922.182.1

引用信息:

[1]余睿,梁君瑜.论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的解除[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06):94-99.DOI:10.13624/j.cnki.jgupss.2013.06.015.

发布时间:

2013-11-10

出版时间:

2013-11-10

检 索 高级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