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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生活中发生的诅咒现象,我们发现内藏在纠纷中而独立于利益之外的报应系统,称之为民间报应正义。民间报应正义既是一种社会观念,又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秩序。它主要包括善的报应和恶的报应,这些因素既是报应正义诱因,又是报应正义的主要类型。民间报应正义与法律报应正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分属不同的秩序系统。法治应对民间报应正义高度重视,辩证对待。
Abstract:[1]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M].原江,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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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来自于2008年12月笔者在云南永善县坝村的田野调查。
②关于民间正义观念的阐释,学者基本上都定调于情理正义或关系正义方面,很难概括民间正义观的所有内涵。见程汉大,解永照:《民间法正义观转型初探》,载《学习论坛》,2006年第10期。吴英姿:《乡下锣鼓乡下敲”—中国农村基层法官在法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季卫东:《法治在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1.02.005
中图分类号:D90
引用信息:
[1]易军.另一种“法的正义”——民间报应正义的法理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3(02):94-99.DOI:10.13624/j.cnki.jgupss.2011.02.005.
基金信息: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09XJC820001);; 宁夏高等学校学术研究项目(2009JY012)
2011-04-20
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