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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 v.41;No.204 76-82
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定量要素的认定——以对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81073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项目编号:2018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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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624/j.cnki.jgupss.2019.03.013
发布时间: 2019-05-10
出版时间: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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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转型期群体事件高发,威胁社会长治久安,刑法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是保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罪刑条款。本罪中"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损失的"的司法认定,存在定位不明、参考要素不合理等问题,致使本罪的入罪标准含混。从实质解释论出发,"情节严重"宜界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参考因素主要包含暴力行为及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动机等主观要素;本罪所规定的"造成严重损失"应独立于"情节严重"要件,其内涵仅指因"致使……无法进行"发生的间接损失,它的外延不限于经济利益损失,但也不应包含社会影响及政治影响。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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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兴良教授将“情节严重”等定量要素称之为“罪量要素”,张明楷教授则谓之为“整体的评价要素”。二说指涉的具体内容有明显区别,但本文无意于讨论二说之合理性,仅出于便利的考虑而借用“定量要素”一词。

(1)(2016)皖0402刑初62号判决书;(2016)浙0781刑初152号判决书。

(1)该案一审后被告人龙某甲以“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了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损失’,两次游行均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造成严重损失’应做广义理解:造成生产、营业、科研等长期停顿,妨碍重大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等,均为造成严重损失”。(2016)湘11刑终303号判决书。

(2)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6)黔01刑终886号判决书。

(1)“双重危害结果犯”与“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概念,参见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27-231。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9.03.013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程红,王永浩.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定量要素的认定——以对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03):76-82.DOI:10.13624/j.cnki.jgupss.2019.03.013.

基金信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81073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项目编号:201820705)

发布时间:

2019-05-10

出版时间: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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