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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规章内容上的复杂性、劳资双方利益的对立统一性决定了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的多元性。企业劳动规章系由基于劳资双方合意的契约发挥效力部分和基于企业经营管理权产生、法律赋予其约束力的部分所构成,其法律性质应采"修正的根据二分说"的观点。当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定权的分配上过于倾向企业,危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宜在端正对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认识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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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悉,该文本的出台乃是源于立法过程中对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决权”的争论;由于无法确定到底是“单决权”更好还是“共决权”更好,《劳动合同法(草案)》几易其稿,最后立法采取了平衡技巧,综合两种主张作出上述规定。(杨景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2.)但是,这种和稀泥式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原则,似是而非,更增添了人们认识企业劳动规章本来面目的困难。
①《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①日本民法第九十二条:于存有不违反法令中有关公共秩序规定之习惯场合,如认为法律行为当事人有依该习惯之意思时,从其习惯。
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5
引用信息:
[1]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度探析[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06):46-54.
2009-12-20
200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