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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依赖私权维护的个人信息静态刑法保护模式不仅提高了信息流动的制度成本,还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僵化、不灵活,不利于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场景化理论主张信息合理流动,对破解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场景化视域下,个人信息不是私权的客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应保护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权,而应仅保护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权。动态刑法保护模式顺应了数字社会对个人信息场景化保护的要求,能有效实现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应予以提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方面,应重新界定其实质性内涵,发挥其限制入罪的机能;在行为对象上,要扩充高度敏感信息的内涵,使其适应个人信息分级保护的需要;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要改变其中存在的根据单一标准认定情节严重的做法,通过场景整合,实现情节严重认定的综合化。
Abstract:(1)刘士国:《信息控制权法理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政法论丛》2021年第3期。
(2)刘艳红:《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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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舒平锋、金淑琴:《未经同意传播房源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3期。
(3)顾斌、陈磊凤:《窃取公民人脸信息的案件办理思路》,《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4期。
(4) Nissenbaum H.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Washington Law Review.2004 Feb;79(1):143.
(5) Nissenbaum H.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Washington Law Review.2004 Feb;79(1):119-157.
(1)赵祖斌:《从静态到动态:场景理论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科学与社会》2021年第4期。
(2)倪蕴帷:《隐私权在美国法中的理论演进与概念重构--基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的分析及其对中国法的启示》,《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0期。
(3)蔡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从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切入》,《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4)《Helen Nissenbaum:场景完整性理论的内涵与应用》,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学法学院”,2022年11月2日,https://mp.weixin.qq.com/s/490SZLq Ve XI22W7yk YQC6g。
(5)刘权:《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化分歧及其化解》,《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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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皮勇、王肃之:《大数据环境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和危害行为问题》,《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3)《Helen Nissenbaum:场景完整性理论的内涵与应用》,微信公众号“北京大学法学院”,2022年11月2日,https://mp.weixin.qq.com/s/490SZLq Ve XI22W7yk YQC6g。
(4)廖丽环:《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规则弱化适用的路径优化--基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的场景细分》,《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6期。
(5)丁晓东:《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24页。
(6)冀洋:《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
(7)[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97页。
(1)王锡锌:《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层构造及保护机制》,《现代法学》2021年第5期。
(2)欧阳本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从私法权利回归公法权利》,《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
(3)赵祖斌:《从静态到动态:场景理论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科学与社会》2021年第4期。
(4)欧阳本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从私法权利回归公法权利》。
(5)蔡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从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切入》。
(6)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184页。
(1)涂俊峰、李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界定》。
(2)冀洋:《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
(3)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年第1期。
(4) Nissenbaum,H.Respecting Context to Protect Privacy:Why Meaning Matters.Sci Eng Ethics 24,834 (2018).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298页。
(2)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230页。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1706/t20170627_194085.shtml,2023年3月27日访问。
(1)《把脉行业发展赋能数智未来--〈2022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地图暨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白皮书〉重磅发布》,https://www.bdinchina.com/article/1457/196.html,2023年8月1日访问。
(2)《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白皮书发布,2022年大数据产业规模将破万亿元,数据治理成焦点》,http://www.cnii.com.cn/rmydb/202009/t20200907_214183.html,2023年8月1日访问。
(3)储陈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法立场转换--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5期。
(4)喻海松:《“刑法先行”路径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圈的调适》,《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
(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3页。
(2)张明楷:《刑法学》,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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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限缩解释--兼对侵犯个人信息刑法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之质疑》,《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
(6)江耀炜:《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为中心》,《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1)卢志坚、白翼轩、田竞:《出卖公开的企业信息谋利: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21年1月20日,第1版。
(2)张明楷:《法益初论》,第216页。
(3)孙红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规则的完善》,《人民司法(应用)》2023年第1期。
(1)周光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清华法学》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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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贵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中信息敏感层级划分的调整》,《行政与法》2022年第6期。
(4)刘宪权、何阳阳:《〈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件的调整》,《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1)段阳伟:《受贿罪非数额情节“降格升档”之功能与重构》,《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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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3.06.011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李川,杨胜刚.法益重塑与模式更新:场景化视域下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动态转向[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06):105-116.DOI:10.13624/j.cnki.jgupss.2023.06.011.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与刑法有效保护研究”(19BFX076)
2023-11-10
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