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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03, v.31;No.144 94-98
论作为社会控制策略的“法律与文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广西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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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6-20
出版时间: 200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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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学通过话语建构来实现社会意识形态的有效传播,作为意识形态物化载体的文学在此意义上具有了实践意义上的言行教化功能,这是任何社会治理都无法忽视和超越的功能。因此,在一个因社会治理需要而无法回避文学教化作用的社会里,文学的潜在社会控制功能在政治的规划和统一领导下成为了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最好合作者。而作为社会控制策略之一种的法律,也在特定的政治语境中实现着与文学的共谋性社会控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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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其中认为,十七年文学的一体化是指文学在时代政治规范的制导下,创作主体在审美选择和艺术表现过程中受意识形态的权威观念崇拜的影响,使得文学在文学思想、文学观念高度统一下的计划性操作运行中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机制。这种一体化实际上就是一种时代政治一体化要求的体现,当时的政治与文学就是一种控制、制导与被控制、被制导的关系。参见刘克宽著:《阐释与重构———当代十七年文学思》,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①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的第六章:《德主刑辅的政法实践》中对此有详细论述。参见苏力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出版,2006年出版,第231-264页。

①失去了自主地位的法律,尽管已经无法摆脱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羁绊,却仍试图保持“中立”(即无视阶级斗争现实),结果它堕落成为官僚主义、本本主义和压制革命的错误路线的工具,为动员起来的群众的暴力所摧毁。这就是我们20年前还“干”着的,那个“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制度。参见冯象著,《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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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I0

引用信息:

[1]陈文琼.论作为社会控制策略的“法律与文学”[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03):94-98.

基金信息:

广西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发布时间:

2009-06-20

出版时间:

200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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