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03,
v.33;No.156
79-81
论无行为能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从《今日说法》“今生无法牵手”案谈起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9B2031)
邮箱(Email):
DOI:
10.13624/j.cnki.jgupss.2011.03.014
发布时间:
2011-06-20
出版时间:
20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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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早在1950年婚姻法就已经确立"婚姻自由"原则,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行使这一权利却相当艰难,它会涉及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冲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所谓"有权利就要有救济",因此如何处理和协调无行为能力人配偶离婚权的行使,以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享受,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
Abstract: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42.
[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1.03.014
中图分类号:D923.9
引用信息:
[1]王勤芳.论无行为能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从《今日说法》“今生无法牵手”案谈起[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3(03):79-81.DOI:10.13624/j.cnki.jgupss.2011.03.014.
基金信息: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9B2031)
发布时间:
2011-06-20
出版时间:
201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