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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 v.47 171-181
“数据—信息”分离视角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定位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帮信罪中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标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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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624/j.cnki.jgupss.2025.05.003
摘要:

聚讼纷纭的学说未能妥当解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泛化难题的重要原因在于其过度依赖刑法理论体系的内部逻辑,脱离了本罪所规制的信息网络的场域特性。信息网络实际上存在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结构性分层,虚拟空间中的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且性质由其承载的信息所决定。即便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为了维护信息网络的平稳秩序,回应公众的合理信赖与安全需求,也不宜在网络犯罪中武断地套用以保护公法益、扩充危险犯为主的风险归责模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表现形式是虚拟空间中的数据流动,本罪帮助行为的实质是为之提供便利,其法益侵害性仍取决于被帮助者传递的信息。当被帮助者利用数据流动传递有害信息或者将中性信息用于非法活动时且达到可罚标准的,帮助者才成立本罪。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未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犯罪概念,目前基本达成共识的是第285条到287条之二规定的7个罪名属于纯正的网络犯罪。陈兴良:《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为表述方便,本文将其统称为网络犯罪,将这类犯罪所发生的场域称为信息网络。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与本文所称的“网络犯罪”并不完全重合。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课题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结构形态与司法处理》,《数字法治》2025年第1期。

(3)《刑法》第287条之二将本罪的行为类型规定为两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前者简称技术支持行为,后者简称其他帮助行为。

(4)刘艳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扩张趋势与实质限缩》,《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

(1)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9年《解释》)对帮信罪的适用标准作出了细致规定。

(2)孙道萃:《网络犯罪时代的刑法解释理论:检视和回正》,《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3)金鸿浩:《网络犯罪刑法理论范式的体系化变革》,《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

(4)物理层、逻辑层、内容层分别对应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网络运行与算法安全、信息与数据安全。张龑:《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双重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

(1)房慧颖:《网络犯罪预防性规制模式的正当性检视与教义学重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切入点》,《文化与传播》2024年第2期。

(2)王华伟:《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于特殊技术形态的考察》,《清华法学》2022年第3期。

(3)敬力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厘清》,《现代法学》2024年第5期。

(4)劳东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保护法益》,《法学论坛》2025年第2期。这种观点为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照,受制于篇幅,本文无力分析该结论的合理性,但这种界分罪名规制范围的体系解释方法富有创见。

(5)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致使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无法获得准确真实的数据的行为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中行为人仅通过物理方法使监测系统的外部环境发生改变,从而导致监测系统数据失真,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并未施加影响,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备受批评。阎二鹏:《干扰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3期。上述分层的理论优势在本案中充分彰显:破坏物理层继而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应当被排除在纯正网络犯罪的规制范围之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对数据、信息的定义并不一致。

(7)李贺:《论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为视角》,《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1)《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保护不限于电子数据,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数据。

(2)杨志琼:《我国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数据安全法益为中心》,《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

(3)[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江溯、黄笑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390页。德日刑法所称的“电磁记录”与数据基本同义。“电磁记录具有可复制性,此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记录之持有。”柯耀程:《“电磁记录”规范变动之检讨》,《月旦法学教室》2008年第10期。

(4)刘哲石:《双层法益结构下数据的财产犯罪归责路径》,《江苏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

(5)柯耀程:《“电磁记录”规范变动之检讨》,《月旦法学教室》2008年第10期。

(6)可以认为,数据的本体面对应信息网络中的数据层,而功能面处于数据层和软件层的交叉地带,即数据本身具有一定的功能,其在软件层中也发挥着特定的功能。

(7)狭义的数据犯罪主要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广义的数据犯罪可能分别归属于安全类犯罪、秩序类犯罪、侵权类犯罪。赵浩:《疏解与堵截:开源大语言模型数据风险的双向协同治理》,《数字法治》2025年第4期。

(1)风险与危险虽然具有共通属性,但是并不是等同概念,二者在侵害发生、可控制性、有无负面意涵、防范手段、发生时间、抽象程度等方面都有差异。

(2)李明鲁:《新型网络犯罪中的轻微犯罪问题治理研究》,《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5期。

(3)金鸿浩:《网络犯罪刑法理论范式的体系化变革》,《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

(4)徐育安:《资讯风险与刑事立法》,《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14年第3期。

(5)张贵猛:《重塑轻罪治理格局:效率与公正的双重奏》,《法治与经济》2025年第2期。

(6)房慧颖:《网络犯罪预防性规制模式的正当性检视与教义学重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切入点》,《文化与传播》2024年第2期。

(7)阎二鹏:《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前置化:规范构造、体系检讨与路径选择》,《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

(1)法益分类的标准不同,所使用的概念也不同。三分法将法益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二分法将法益分为私法益、公法益,或者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集体法益是描述某些不可还原法益的工具性概念,秩序法益是以公共秩序为保护对象的法益类型,二者与公法益亲近。

(2)王肃之:《网络犯罪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第67页。

(3)杨蓉:《从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到算法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网络法律治理》,《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

(4)熵是热力学中表征物质状态的参量之一,其物理意义是体系混乱程度。金鸿浩:《信息法益的刑法保护论要》,《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5)[日]井田良:《講義刑法学·各論(第2版)》,有斐閣,2020,第522-523頁。

(6)许恒达:《资讯安全的社会信赖与刑法第三五九条的保护法益──评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诉字第一二二号判决》,《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

(7)李圣杰:《使用电脑的利益》,《月旦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1)劳东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保护法益》,《法学论坛》2025年第2期。

(2)严格意义上,实质预备罪、累积犯并不等同于危险犯。但是从结果无价值的视角而言,引发或者加剧了某种危险仍是能够处罚帮助者的根据,只是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必要。

(3)敬力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法学家》2025年第2期。

(4)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5)张伟珂:《论刑法立法犯罪化的向度与限度》,《江西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

(1)张小虎:《中国自主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双层多阶犯罪论体系的理念与构造》,《学术论坛》2025年第2期。

(2)吕静:《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类型化及其解释限度》,《北方法学》2025年第3期。

(3)冯圣晏:《数字资料赃物罪——以德国刑法典第202d条为典范?》,《检察新论》2023年第5期。

(4)孙道萃:《“权利式”个人信息犯罪:理论塑造和立法展开》,《学术论坛》2025年第3期。

(5)陈毅坚、陈梓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基于正犯性视角的教义学展开》,《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5期。

(1)刘宪权:《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法学》2022年第1期。

(2)或许有质疑会认为,电信诈骗并不是发生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中,没有数据流动的现象。但根据笔者的观点,所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都具有数据流动的外观,因为数据并不限于电子形式,凡是经由信息网络发生的活动都必然是以数据流动的方式呈现的。数据流动的表现形式多样,《刑法》主要规定了获取、删除、修改、增加数据的方式。《数据安全法》规定的外延更广,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一系列数据处理活动都应该符合相应标准。

(3)王莹:《网络信息犯罪归责模式研究》,《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

(4)如前所述,如果提供的便利条件(如“互联网接入”)未超出中立帮助的评价范畴,具有日常性、业务性,则应当排除犯罪的成立。

(5)2025年《意见》第6条特别指出,以该条所列举的情形认定“情节严重”继而肯定帮助者构成帮信罪的,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这表明,衡量以数额表征法益侵害程度的犯罪时,仍需回溯到对被帮助者的考察,并以之作为判断帮助者是否成立本罪的前提。

(6)洪求华:《论共同正犯的规范塑造》,《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7)[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律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第二版)》,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第365页。

(1)2019年《解释》第13条明确强调,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信罪的认定。

(2)潘文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功能考察与规则重述》,《江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

(1)张明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再探讨》,《法商研究》2024年第1期。

(2)[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76页。

(3)陈家林:《轻罪的类型与适用》,《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7期。

(4)阎二鹏:《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前置化:规范构造、体系检讨与路径选择》,《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5.05.003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赵浩.“数据—信息”分离视角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定位[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47(05):171-181.DOI:10.13624/j.cnki.jgupss.2025.05.003.

基金信息:

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帮信罪中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标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25-09-10

出版时间: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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