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S2, 298-299
对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探讨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 260 | 2 | 16 |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摘要:
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以非法占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正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准,对于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Abstract:
参考文献
[1]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09.
[2]万莜萍.我国合同诈骗罪的认定[J/OL].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3).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许丽丽.对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探讨[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S2):298-299.
发布时间:
2008-09-15
出版时间:
200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