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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不同意自然权利是自由的基础,企图把自由奠基于法治的基础上,但他的苏格兰道德哲学立场,使他把法治纳入到抽象的一般原则之中,从而其自由合法性的理念就不能摆脱现代形而上学建制的思想界限。马克思哲学指出了全部现代形而上学的理论缺陷,赋予自由以具有哲学高度的现实历史性原则;哈耶克的自由合法性理念由于缺乏这种现实历史性以及自身的内在矛盾而沦丧为一种乌托邦。
Abstract:[1](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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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B08
引用信息:
[1]罗秋立.自由合法性理念的破灭——审视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的自由观[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No.132(03):68-72.
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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