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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窗口,控申检察部门履行控告与申诉检察职能给予公民权利救济的过程,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实际上也起到内部监督制约的作用,有利于检察执法质量的提升。实践中,控告与申诉检察工作存在着价值导向不明、职能定位不清、法律地位不高、法律后果不严等问题,限制其内部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从保障和促进检察权充分正确运行所需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角度来看,控告与申诉检察工作应明确司法救济的价值导向,厘定执法质量控制的职能定位,确立内部监督的法律地位,完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Abstract:[1]李景源,孙伟平.价值观和价值导向论要[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2]张瑞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建构的深层思考[J].齐鲁学刊,1994(4).
[3]徐晨光,张民,谭树新.价值取向与价值导向的区别和联系[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2).
[4]田成立,马卉.检察机关优化诉讼监督工作方案探悉———以控告申诉检察环节为视角[C].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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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卫东,程永峰.新一轮检察改革中的重点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1).
[7]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辞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63,1260,1757,1750,322.
[8]百度百科词条:“分权”[EB/OL].[2014-5-20]http://baike.baidu.com/view/57888.htm?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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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后刑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J].法学家,2012(3).
1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有关领导指出,刑事申诉检察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要更加注重加强权利救济,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参见喻建立:《正确把握职能定位全面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3期。
2 如立法部门在解释2012年刑诉法新增第47条的立法目的时指出,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设置重重障碍;尤其是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利用职权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没有规定法律救济途径,使这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制止和纠正,因此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参见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
1 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之间冲突及协调的具体论述,参见韩艳、冯显德《略论价值导向与价值取向的冲突》,载《社会科学动态》1998年第8期。
2 监督和制约具体区别的论述,参见蒋德海《完善中国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法理学思考》,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3 这里的人应理解为广义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律上的拟制人,如机关、团体等。
1 有研究者据此主张应当明确控申检察的内部监督制约职能,但在分析时并没区分监督和制约,参见李效安:《应明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职能》,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1期。
1 如《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7条规定了公民可向控申检察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多达16种情形的诉讼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控申检察部门审查属实的,通知检察院其他有关部门纠正。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纠正的话,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就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而言,《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了检察官禁止行为13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并在第36、37条规定了从轻到重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相应处分。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5.06.013
中图分类号:D926.3
引用信息:
[1]常本勇,简乐伟.内部监督制约视角下控申检察的完善[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7(06):90-95.DOI:10.13624/j.cnki.jgupss.2015.06.013.
基金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GJ2013C09)
2015-11-10
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