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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区域性行政合作不断增加,其表现之一就是大量的区域性行政协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类行政协议不同于传统认识中的行政合同,具有参与者均为行政主体、各缔约方地位具有对等性等特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区域性行政协议从制度和效力两个方面都体现出浓厚的类软法性,这也为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实现造成了诸多困难。然而,这只是一种客观的、暂时的、阶段性存在,通过统一立法实现"硬法化"才是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最终归宿。
Abstract:①有学者对中央政府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针对性论证,并认为中央政府可以缔约人的身份出现在此类行政协议中,实际上将“中央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两个基本概念加以混淆所致,是值得商榷的。参见何渊:《区域性行政协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41-42页。
③有学者将缔约主体间的地位关系描述为“平等”,这是出于对美国州际贸易制度直接化用的逻辑,在我国语境下极大模糊了缔约主体在行政层级上具有差异的客观现实,因而是不准确的。“平等说”的主要代表是叶必丰教授。参见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60页。
②有学者曾对软法与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通过专著加以论证。参见罗豪才主编:《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①有学者甚至明确否认司法救济具有成为区域性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模式的可能性,当然这种观点本身和证明过程都值得商榷。参见张阿凤:《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行政协议研究》,天津师范大学2008届硕士学位论文,第44-45页。
①对于软法在中国语境下的实施机制,曾有学者作过专门的探讨,参见毕雁英:《社会公法中的软法责任——一种软法及其责任形式的研究》,载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5页。以及参见牟效波:《软法在什么条件下靠得住?——从软法的实施机制切入》,载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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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振权.行政协议初探[D].苏州大学,2009,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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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渊:《区域性行政协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版,
[8]张阿凤.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行政协议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08,硕士.
[9]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10]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1.04.009
中图分类号:D922.1
引用信息:
[1]熊文钊,郑毅.试述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理论定位及其软法性特征[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3(04):66-71.DOI:10.13624/j.cnki.jgupss.2011.04.009.
201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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