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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04, 71-74
古代壮族法律文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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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壮民族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壮民族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对于促进壮民族自身的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民族法律文化是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从壮族历史的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壮族传统法律文化,寻求在壮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律文化,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的途径,是一项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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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指秦始皇进军岭南时“西瓯君”领导西瓯人对秦军的抵抗。

[2] 、指赵陀雄据岭南,自称南越武王的那段历史。

[3] 、清《世宗实录》卷147载:“云、贵、川、广等省苗疆地方,……。”《清史稿》卷512上载:“若粤之僮、之黎,黔、楚之瑶,四川之倮罗、之生番,云南之野人、皆苗之类。”

[4] 、何光岳《南蛮源流史》第31页,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5] 、《尚书·吕刑》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五虐之刑具体指“劓、刵、椓、死”五种刑罚。

[6] 、《通鉴》卷三十。

[7] 、《通鉴》卷21。

[8] 、《后汉书·马援传》。

[9] 、《新唐书》卷43下《地理志》。

[10] 、[11] 、《岭外代答》峒丁条。

[12] 、[14]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6载蓝鼎元《论边省苗蛮事宜书》。

[13] 、《宋史·蛮夷列传四》。

[15] 、《壮族简史》P55,广西人民出报社,1980年版。

[16] 、张晋藩等著《中国法制史》第一卷P435、 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17] 、乾隆《大清律例》卷37《条例》。

[18] 、《清史稿》卷515。

[19]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P248,北大出版社,1989年版。

[20] 、《清高宋实录》卷139。

[21] 、嘉庆朝《钦定户部则例》卷5。

[22] 、参见《学术论坛》1984年第 4期韦文宣《谈广西土官制及改土归流的评价问题》一文。

[23] 、笔者这里指“寨老”们不计报酬,也不采取强制手段,凭威信,按社会习惯处理争端的作法。

[24] 、指靖西古代划出余田数百亩、以其收入分别作为祭祀神、助婚嫁、丧葬、瞻养老人及孤独残废者之用。

[24] 、[23] 、分别见《壮族简史》P18、 P42,1980年广西人民出版社。

基本信息:

引用信息:

[1]李洪欣.古代壮族法律文化初探[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04):71-74.

发布时间:

1992-08-28

出版时间:

199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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