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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6, v.41;No.207 124-131
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发生及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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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624/j.cnki.jgupss.2019.06.018
发布时间: 2019-11-10
出版时间: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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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历史维度来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最初奠定于罗马共和国宪制对市民法的调整与改造。在共和体制中,作为市民法主要成分的私法从习惯法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向成文法形式发展,并建立起与宪制的依附关系,在宪制的理念和原则的规训下发育和生长,成就了具有普世意义的诸多品格,成为后世尊崇和仿效的典范。近代以来,由宪法制度直接建立起来的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在19世纪被各国宪法普遍采用,并形成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效力关系,即宪法基于效力对民法的约束;二是调整事项的重叠关系,即民事事项被选择性地纳入宪法的调整范围;三是立法的授权关系,即宪法对民事立法的明确授权。这些关系模式最终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形成了民法以宪法为根据的传统。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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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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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民法学界与宪法学界的学术论争,肇始于2005年我国《物权法草案》公布时引起的宪法问题之争,进而转进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之争。关系之争以民法学人对既有的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论(即宪法与民法是根本法与普通法、母法与子法的关系)的质疑开端,即一些民法学者从捍卫民法的地位和独立性的立场,否定了民法与宪法之间似乎已成通说或定论的关系论,进而提出了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虚假论(即宪法与民法实际上没有任何关系)和一种新的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论(即民法是根本法,宪法是一般法;民法是母法,宪法是子法)。于是,引起了宪法学者的反驳。这场论争的线索,可参见董书萍:《宪民界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9页。

(1)国内外学界对古罗马民法(Civil law)这一概念往往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古罗马市民法;二是专指罗马法中的私法。因前者本身包含了后世被称为宪法的公法内容,所以,本文在论及古罗马时期宪制与民法的关系时,民法概念所指的是罗马私法,而非与万民法相对的市民法。

(1)[意]皮朗杰罗·卡塔拉诺:《对罗马公法的运用: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到德·马尔蒂诺<罗马政制史>》,转引自[意]弗朗切斯科·德·马尔蒂诺:《罗马政制史》第1卷,薛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1)其根据是,在19世纪以来的法国宪法典以不同的程度和方式重申了《人权宣言》的宪法效力,如1852年《宪法》第1条直接宣布:“本宪法重申、确认和保障一七八九年所宣布的伟大原则,并将之作为法兰西人公共权利的基础。”

(2)前者如《宪法》第一篇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侵犯或者阻碍行使本编中保障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任何法律。但行使自由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也不得损害公共安全。”后者如《宪法》第一篇规定:“宪法保障各种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若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必须牺牲财产,宪法保障事先给予公正的补偿。”“宪法保障依据法律确定的方式对已经进行的和将要进行的财产转让行为。”宪法在第二篇第7条规定:“法律仅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

(1)1795年法国《共和三年宪法》中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除了重申1793年宪法中宣告的私权原则以外,也对私权行为有所限制,例如义务部分第8条规定:“土地的耕作、各种产品、任何劳动工具,以及整个社会秩序,都取决于财产的维护。”

(2)《法国民法典》第146条:“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第113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契约,“仅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第1134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

(3)《法国民法典》第537条:“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9.06.018

中图分类号:D921;D923

引用信息:

[1]汪太贤.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发生及其模式[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06):124-131.DOI:10.13624/j.cnki.jgupss.2019.06.018.

发布时间:

2019-11-10

出版时间: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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