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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06, 32-36
壮族习惯法的法理学思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广西区委党校 2 0 0 1年度校级课题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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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摘要:

壮族习惯法源于习俗 ,进而演变成习惯法 ,作为调整壮族地区壮族人的行为规范的习惯法经历了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变化。其内容与国家法不同 ,侧重于聚居区内部的稳定 ,一般不涉及国家事务 ,壮族习惯法不论从历史的角度考察 ,从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央政权的关系全面研究 ,从民族融合的深度分析 ,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应予肯定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见杨联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259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14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3。

《尚书·吕刑》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见范宏贵著《壮族历史与文化》30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通鉴》卷21

《新唐书》卷43下《地理志》

《大清律例》卷37《条例》。

靖西壮族习惯法规定:划出余田数亩,以其收入作为祭祀,助婚嫁、丧葬、赡养老人及孤独残废者之用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1.8

引用信息:

[1]李洪欣,陈新建.壮族习惯法的法理学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6):32-36.

基金信息:

广西区委党校 2 0 0 1年度校级课题的成果

发布时间:

2002-12-27

出版时间:

20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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