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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引入企业破产人管理人制度,允许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使得破产管理成为一项新兴而又极具吸引力的非诉讼业务,许多律师事务所对该业务抱以较高的期望。然而,破产管理事务纷繁复杂,业务周期长,破产管理人责任重,执业风险高等因素又使律师事务所望而却步。因此,如何充分了解该制度,如何在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同时成功代理这一新业务,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因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注意一些执业要点,并要注意从事该项业务的风险点。
Abstract:[1]齐树洁.破产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96.
[2]李永祥,丁文联.破产程序运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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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新欣.破产法[M].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80,300.
[5]尹正友.破产管理人的困惑[J].律案精读,2007(11):110.
[6]陈英.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3.02.011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引用信息:
[1]王义,刘丽燕.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02):64-68.DOI:10.13624/j.cnki.jgupss.2013.02.011.
2013-03-10
201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