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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亲权制度发展历史的重新定位,可以发现大陆法系现代亲权制度的本质以及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在根本精神上存在着契合,并且大陆法系亲权制度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因此在我国建立亲权制度并不可取,应当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对亲权进行解析,分解为亲子利益保护制度和监护制度两个方面,并在内涵上有所拓展。
Abstract:[1]张力.监护、亲权抑或其他———论我国亲子法的立法模式选择[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46.
[2]廖雅慈.Family Law for the Hong Kong SAR[M].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1999:216.
[3]赵敏,张震旦.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透析[J].绥化学院学报,2005(10).
①此观点参见夏吟兰、高蕾.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J].综合来源.2005(10)。
②此观点参见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141页以及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5页。
①对亲权概念的界定,第一种定义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注: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7-228页。)另一种定义为:“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谓之亲权。”(注:林菊枝:《亲属法专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5年版,第139页。)第三种定义为:“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注:史尚宽:《亲属法》,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年版,第590页。)还有一种定义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身份上及财产上的以监督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注:(日)《新版新法律学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21页。)各种定义尽管表述上有差异,但其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都表明了亲权是基于基本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②转引自樊梵:《论亲权的性质》,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
①在英国,1988年“有关监护权和监护的报告”(lawcom No172.1988)中,法律委员会批评了监护权、监管、控制及探视等概念,指责监护权因为创设了父母权利,通过分出胜负在当事人之间增加敌意和痛苦,对子女也造成伤害性的后果。转引自凯特.斯丹德利著,屈广清译:《家庭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页。
①此观点参见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9
引用信息:
[1]陈群峰.我国特色的亲子制度和监护制度的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05):98-103.
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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