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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从立法上大规模取消死刑罪名的空间已非常有限,可行的方案是从解释论路径严控死刑的适用。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应坚持以判处死缓为原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基本立场。从务实的角度考虑,应将死缓、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看作三个准刑种,对于因“罪行极其严重”而进入“死刑圈”的犯罪分子,应采取“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来适用死刑。实施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有实际故意致人死亡的,才能判处死刑;实施药品、食品犯罪,只有实际故意致人死亡的,才能判处死刑,对于单纯生产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绝对不能判处死刑;只有故意杀死三人以上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杀死一人或两人的只能判处死缓或者死缓限制减刑;对抢劫罪加重犯,只有抢劫杀人的,才能判处死刑;只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才能判处死刑,对于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不能判处死刑;贪污罪是侵财犯罪,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对于受贿罪可以判处死刑。
Abstract:(1)许永安:《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总述评》,《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
(2)上官丕亮:《宪法视野下死刑罪名的立法控制》,《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
(3)刘仁文:《死刑的宪法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4)史佳楠:《精英理性与民意:弗曼案因何失败?》,《清华法学》2024年第3期。
(5)有实务专家提出了司法控制死刑的途径:(1)从实体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2)通过用足用好司法方法限制死刑适用;(3)通过诉讼程序限制死刑。参见胡云腾:《论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个坚持”》,《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本文着力从解释论路径探讨控制死刑适用的思路。
(1)黎宏:《死刑案件审理不宜片面强调从快》,《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2)钱锦宇:《瑞典合宪性审查的“二元复合”构造及其机理:以人权保障为视域》,《东南法学》2024年第1辑。
(3)韩大元、林维、时延安:《死刑制度的当代命运:宪法学与刑法学对话》,《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4)《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2,访问日期:2024年6月12日。
(5)胡云腾:《论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个坚持”》,《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
(6)陈洪兵:《罪名不等于犯罪构成:走出罪名的迷思》,《学术论坛》2023年第4期。
(7)胡云腾:《时代发展与罪名变迁——兼论选择性罪名的文书引用》,《东方法学》2008年第2期。
(8)胡云腾:《刑法罪名确定研究》,《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9)张明楷:《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10)《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荣学磊:《死刑适用:立场、方法与规则》,《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1期。
(2)劳东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3)劳东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4)彭文华:《〈刑法修正案(十二)〉视角下贿赂犯罪的罪刑关系及其司法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第236页。
(6)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第六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第297页。
(7)储槐植:《死刑司法控制:完整解读刑法第四十八条》,《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1)冯军:《死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2)劳东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3)劳东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4)冯军:《死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5)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第697页。
(1)《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2)张明楷:《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3)莫洪宪、吴占英:《关于我国死刑问题的几点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4)张明楷:《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5)张明楷:《死刑问题上学者与法官的距离》,《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6)具体是:(1)《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2)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3)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4)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5)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6)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7)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7)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
(1)具体是:(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5)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6)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7)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刑三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3)《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4)劳东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四复65159929号刑事裁定书。
(2)《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参见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规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参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
(2)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第951页。
(3)具体是:(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2)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3)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4)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5)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4)《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胡云腾:《论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个坚持”》,《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
(6)陈洪兵:《共犯论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第8页。
(7)松原芳博、王昭武:《论承继的共犯——以因果共犯论为视角》,《东南法学》2023年第1辑。
(8)《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4)二人以上轮奸;(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3)冯军:《死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5)熊建明:《刑法中财产定义省思与重构》,《东南法学》2023年第1辑。
(1)张明楷:《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第257页。
(2)张明楷教授认为,当场杀死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但按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处罚(抢劫罪的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但附加刑高于故意杀人罪),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会轻纵抢劫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第1293页。
(3)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4)胡云腾:《论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个坚持”》,《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
(5)《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6)黎宏:《死刑案件审理不宜片面强调从快》,《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7)林维:《中国死刑七十年:性质、政策及追问》,《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8)林维:《中国死刑七十年:性质、政策及追问》,《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1)刘仁文:《死刑的宪法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2)李运才:《论毒品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罪名调整为切入点》,《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3)《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冯军:《死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5)参见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1)具体是:(1)《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2)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3)第四百二十二条拒传、假传军令罪;(4)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5)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6)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7)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8)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9)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10)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5.02.014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陈洪兵.死刑控制的解释论路径[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47(02):120-131.DOI:10.13624/j.cnki.jgupss.2025.02.014.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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