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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 v.46 92-104
地方性法规类型与效力的法理思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基础研究项目“新时代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制度逻辑和规范路径研究”(23ZKJC021); 中国社会科学院2023年重大创新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研究”(2023YZD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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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624/j.cnki.jgupss.2024.04.010
发布时间: 2024-07-24
出版时间: 2024-07-24
网络发布时间: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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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发展演进,形成了一般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区域协同法规三大类型。一般地方性法规分为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特别地方性法规分为经济特区法规、贸易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因制定机关、权力来源、制定程序、监督机制不同,效力位阶也不一样。立法机关权力地位,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基本标准;授权规定和批准程序,是影响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判断的重要标准,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补充标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机制,包括不一致、相抵触、改变或撤销、撤销等规则,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判断的验证标准。地方立法权竞合下,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立法机关立法时,法规类型选择空间过大,已对宪法和立法法构建的基本立法秩序形成挑战,亟须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加强授权立法监督,健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参见莫纪宏:《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中的几个法理问题探讨》,《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2)杨景宇:《关于立法法和监督法的几个问题》,《北京人大》2013年第6期。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第551页。

(2)参见武增、封丽霞:《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2期。

(3)参见信春鹰:《地方立法权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地方立法研究》2016年第1期。

(1)参见周泽夏:《区域协同立法:定位、特色与价值》,《河北法学》2021年第11期。

(2)刘小妹:《法律体系形式结构的立法法规范》,《法学杂志》2022年第6期。

(3)参见刘小妹:《省级地方立法研究报告——地方立法双重功能的实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第25页。

(1)章剑生:《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制条款”及其妥当性》,《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

(2)参见胡玉鸿:《地方立法权平等与地方立法制度的再改革》,转引自葛洪义编《地方法制评论》第6卷,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21,第13-23页。

(3)参见王建学:《国家纵向治理现代化中的立法变通授权》,《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2期。

(1)参见郑毅:《〈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关系研究》,《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

(2)胡玉鸿:《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1)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第169页;顾建亚:《法律位阶划分标准探新》,《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吴恩玉:《上下位法间的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兼论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的位阶与适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3)王锴:《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

(4)需要指明的是,“效力更大并不指规则在道德方面更完美,只是表明其制定者在政府金字塔中处于更高地位”。参见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46页。

(5)何海波:《法的合法性:中国的经验和问题》,《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第1期。

(1)“从长远看,较大的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考虑不必报批准。但在目前,由于各个较大的市的立法水平不平衡,还需要保留报批程序。”“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因此,其法律效力应当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同。”同时,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过程中,如果发现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同省、自治区规章相抵触,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参见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第242页;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第257页。

(2)王怡:《论“较大的市”之立法权——基于对宪法文本的解读》,《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12卷第4辑。

(3)刘茂林:《人大制度与宪法发展的新课题》,《中国宪法年刊》2015年第10卷。

(4)参见焦洪昌、马骁:《地方立法权扩容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

(1)莫纪宏:《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中的几个法理问题探讨》,《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2)参见李雷:《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探析》,《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4期。

(3)参见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154页。

(4)参见王贵松:《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法学》2024年第3期。

(5)参见莫纪宏:《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

(1)参见姚魏:《论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与权限》,《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9期。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创新立法形式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2021年8月4日刊发。

(3)参见姚魏:《论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与权限》。

(4)沈春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1_311952.html,访问日期:2024年5月18日。

(1)参见李佳飞:《赋权视域下“立法批准权”嬗变解读》,《法律方法》2022年第40卷。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经济特区法规适用区域问题的解释》(常办[1995]秘字第233号)。

(2)参见周叶中、周鸿雁:《我国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规范审视》,《荆楚法学》2022年第3期。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63条释义,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xianfa/2001-08/01/content_140409.htm,访问日期:2024年5月18日。

(1)秦蓁:《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有关情况综述》,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zt/qt/dfrd30year/2009-04/14/content_1497664.htm,访问日期:2024年5月18日。

(2)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我们的大部分地方立法都以经济特区立法命名,但规范的对象与一般地方性法规区别不是很大;其内容与上位法相比,重大创新不多。”参见《在新形势下继续发展完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2016-09/18/content_1997674.htm,访问日期:2024年5月18日。

(3)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20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180件(81.82%),设区的市(较大的市)法规40件;现行有效法规162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123件(75.93%),设区的市(较大的市)法规39件。数据来源于李舒瑜:《特区授权立法25周年成果斐然》,《深圳特区报》2017年7月12日第A01版。

(4)参见熊勇先:《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及其行使》,《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8期。

(5)参见郑毅:《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机制及其实施——兼论与浦东新区法规的比较》,《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2期。

(1)参见莫纪宏:《论经济特区法规的“区外适用”效力》,《中外法学》2023年第6期。

(2)参见雒季、贺泉江:《论授权立法的监督问题》,《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4.04.010

中图分类号:D920.0

引用信息:

[1]刘小妹.地方性法规类型与效力的法理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6(04):92-104.DOI:10.13624/j.cnki.jgupss.2024.04.010.

基金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基础研究项目“新时代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制度逻辑和规范路径研究”(23ZKJC021); 中国社会科学院2023年重大创新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研究”(2023YZD021)

发布时间:

2024-07-24

出版时间:

2024-07-24

网络发布时间: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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