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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法频繁的修改这一主题之下,凸现的是多重变奏:诉讼法学学科整体作为弱者在争取说话的权利;诉讼法学界的大师们借此实现自己立言的动机;诉讼法普通学者借修改著书发文以获取自身生存资源;国家依靠修改立法强化对社会的控制。诉讼法典修改的频繁并不是它真的值得抑或需要,实在是多方的"合谋"将其修改。
Abstract:[1]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Marshall,Thurgood,"The Constitution:A Living Doc-ument,"Howard Law Journal 1987.
[3]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M].金吾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田平安.程序正义初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徐昕:司法制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阅读书目.[EB/OL].[2009-5-15]..
[6]翟磊:政治宽容内涵探析[J].广西大学学报,2009(1).
[7]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①见维基百科“美国宪法”词条。
②如金晓丹:“法律的稳定与变化———中国转型时期的法社会学分析”,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①当然,主流与非主流的判断只是学术路径选择的不同,与学术水平的高低并无必然的关系,张维迎教授饶有兴趣提到,一个学术的主流之所以成为主流,是因为它能“养活”更多的人。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以下。
②见吴泽勇教授个人博客,2008年5月15日最后访问。不过究竟注释性的研究对于中国而言有无意义?中国能否进行真正的注释性研究?该博客中不少的人留言表示异议,比如有人认为:“法条分析确实是法学的本源,但是在一个基本的法治观念都不遵守的国度,研究法条到底能走到多远?或者说,连基本的法律启蒙都没有完成的国度,就形式主义地去摆弄条文,岂不是有些屠龙之术?”这种反驳不无道理。
③请参见蒋超:“繁荣与反思:民事诉讼法学的引证分析”,以及“从他引看刑事诉讼法学”,收录于徐昕主编:《司法的知识社会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最新修正)第2条。
②斯科特的研究表示,弱者对于强者的反抗不是明示的,而是通过各种细微的、方式进行不为人知的方式进行,比如珊瑚虫慢慢的积累成为珊瑚礁。见James C.Scott,Weapons of the Weak: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esp pp.36.同样,在此,诉讼法学学者正是借修改发出自己的呐喊,进行自己的抗争,同样,这样的抗争不是直白的、公开的,它是一种隐含的、潜在的、借公共利益包装的,却又是不断重复和反复进行的。
①当然,完成的过程可能是充满戏剧性的,一个讽刺性的反例见徐国栋:“中国的养鱼法为啥整不出来”,《法学》2000年第2期。
①贺日开指出,司法界对“修改”立法的热衷,并且敢自行“修改”立法,这使得很多甚至是为改革呼吁呐喊的学者都大跌眼镜。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法院院长曾经向他抱怨:院长曾经想到要“推行”辩诉交易改革,“只是因为市委领导研究得太慢,结果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抢了先”,院长对此颇为愤愤不平。“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法律的修改这时候已经跟政绩紧密的绑架在一起了。参见贺日开:《司法权威的宪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引论第6页。
②“主题”与“变奏”原本是音乐上的词汇,而此处指在表面共识包装下,潜存着各方主体迥异的利益诉求。美国学者孔飞力借用了这一框架在《叫魂》一书中进行了精彩绝伦的研究,可参见(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版,292页以下。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蒋超.主题与变奏:诉讼法频繁修改的原因探析[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05):93-97.
2009-10-20
2009-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