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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媒体与死刑案件的办理存在确切关联,且总的来看不利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在死刑案件上媒体有其关注焦点,并通常以领导过问案件、上级批示等渠道来影响死刑案件的办理。媒体之所以能够影响死刑案件,有刑事实体法标准不明、刑事程序法存在缺陷、司法体制运作上的局限、媒体与法院间行为准则的缺位等多方面的原因,应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以增强法院应对媒体的能力,构建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并使死刑的司法控制取得实效。
Abstract:[1]陈泽宪.死刑改革的多重视角与具体路径[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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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曾与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等单位联合召开过“司法与传媒”的学术研讨会,其中就讨论到张金柱案等广受媒体报道的死刑案件。参见王好立,何海波.“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J].中国社会科学,1999(5).
(2)本文所称的“死刑案件”,是指涉案被告人可能或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本文所称的“媒体”,既包括报纸、周刊、广播、电视等在内的传统媒体,也包括新闻网站、网络论坛、微博、微信、微视等在内的新媒体
(1)李昌奎因感情纠纷和邻里琐事欲报复王某某(女),将王某某掐晕后强奸,继而用锄头敲打加以杀害,并把王某某三岁的弟弟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当地法院一审判李某某死刑,而二审改判为死缓。这一改判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弹,尽管当地二审法院领导出面就李某某存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等做了说明,还指出该案属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应在适用死刑时特别慎重,但这并没有取得网络及其他媒体所代表的公众的理解和谅解,而是引发了新一轮的舆论声讨。当地法院在种种压力下不得不再审此案,最终判处李某某死刑并很快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难想见,最高院在核准此案死刑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舆论的裹挟。对此,一种比较有力的质疑声音是:且不论李昌奎该不该杀,在法院生效判决后既没有发现任何司法腐败又没有发现任何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就同一个案件提起再审,把已经去服刑的被告人重新拉回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并不符合法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因而破坏了程序的公正性。
(2)作者文章中使用的“民众”与本文使用的“公众”是同一含义。参见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J].中国法学,2010(3).
(1)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法院就完成了初审、终审两次审理,并终审维持了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2)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被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除交待在广平县实施多起强奸杀人案件外,还供称曾在石家庄西郊方台村附近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一名青年女性,聂树斌案由此变成“一案两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最终判决聂树斌无罪
(1)也有办理死刑案件的某省高院法官表示,由于有媒体的监督,自己在办案时就更加谨慎认真,严把证据关政策关,确保办案质量。这种情形并没有领导过问案件,其实表明了媒体对死刑案件办理的积极影响,不过在本文看来,这并非媒体对死刑案件所产生影响的主要方面,更不是突出问题。
(2)除了上级领导和上级机关的过问,同级党政领导的过问也同样存在。
(3)检察机关迫于压力不得不起诉和抗诉的案例可参见刘长.检察官举报:我是冤案制造者“不是我要起诉,是领导要起诉[N].南方周末,2014-10-23.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检法机关在具体工作上的分工协作多于相互制约,一旦上级对案件办理有了具体要求,不只是检察机关,公安和法院也会与检察院相互配合以落实相关要求。
(1)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上访、闹访本身即可成为影响死刑案件判决的一个因素,即使被害方没有通过领导或媒体施加更进一步的压力。囿于议题,本文暂不对此展开加以讨论。
(2)在刘涌案中,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确认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刘涌“黑道霸主”的身份使其在劫难逃,舆情汹涌质疑二审判决,最高法于2003年12月18日提审此案并于当月22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天执行完毕。
(3)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同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接受公开采访时药家鑫称之所以要刺死张妙是因为“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这句坦白引发公众质疑,药家鑫又被网传为“富二代”、“官二代”,招致杀声一片。2011年4月,此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同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死刑。
(4)2013年3月4日,被告人周喜军在盗窃车辆后,将车中的两月婴儿掐死埋于雪中,将婴儿衣物和被盗车辆丢弃在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后潜逃。3月5日,迫于强大的压力,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11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案发当日,婴儿父母发现车子和孩子不见了,婴儿的父亲报警并向吉林交通广播求助。为了寻找婴儿,媒体在案发第一时间参与进来,随着周喜军次日投案自首、婴儿被勒死的信息公布,此案迅速引发全国媒体的密集关注和报道,周喜军被描绘成没有人性的“两足兽”,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但终被判处死刑,舆论压力使办案法官排除了适用死缓的任何可能。本案的另一个值得反思之处在于,由于媒体的狂轰滥炸,使得被告人压力剧增,不排除此为其掐死婴儿的一个直接诱因。
(5)在个别案件中,媒体传递的呼声也可能是要求不判被告人死刑,但在更多公案中,媒体反映出的公众要求是判处被告人死刑。
(1)在刑法修正案(九)的讨论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建议立法上明确二者的界限,也有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目前我国正在继续推动死刑的减少,如果立法上把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界限规定得过于刚性,不利于实践中死缓逐渐增多,死刑立即执行逐渐减少的发展趋势。后来立法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1)基于但不限于这一理由,本文建议各级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不再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审议,而改为只听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目前法院、检察院为赢得人大审议的高票通过,有些想法和做法并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
(1)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一题目下要求“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求“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在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主题下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说明中央也注意到了舆论与司法的复杂关系。因此,在承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权的前提下,规范媒体对死刑案件的报道,防止其促成不当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说完全符合中央的精神。
(2)这几种做法在美国法官应对媒体不当影响司法情形时均有类似处理,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刑事司法中采用陪审团制,由此更注意避免媒体倾向性报道对陪审员的影响。在中国,虽无此顾虑,但有自己特殊的问题需要面对,即使表面上建议的做法相同,背后的缘由实际上大不相同--比如“使受区域性影响的法院回避”这一做法,在美国是为了在没有受到舆论影响的地区重选陪审团以公正审判,在中国更有意义的则是回避因受舆论影响而过问案件的领导之干预,更换审判地意味着案件会交由该领导不易影响到的地方之法院进行审理。美国的做法及有关制度建议可参见张泽涛.论新闻监督司法的制度设置[J].法律科学,2002(5);陈少宏.从美国经验看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J].法制与经济,2013(8).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7.05.011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刘仁文.媒体与死刑的司法控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9(05):77-86.DOI:10.13624/j.cnki.jgupss.2017.05.011.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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