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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互联网平台就业呈现猛增趋势,明确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以保护平台劳动者权利之很有必要。从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的特性上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从属性趋于弱化,且平台劳动者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差,致使该类劳动者的权利难以获得救济。然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确认依据,造成法院在现有平台用工案件中对劳动关系认定的结果有一定出入。通过比较研究法分析中美两国在立法和司法裁判中认定平台用工模式下成立劳动关系的差异,借鉴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增设关于平台用工的兜底条款与负面清单条款,并根据平台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差异改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同时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实际工作的环境、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控制,并衡量平台与劳动者在个案中所展现的实际利益,以明确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
Abstract:(1)匡亚林、梁晓林、张帆:《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研究》,《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1期。
(1)参见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jd/wsdwhfz/202102/P020210222307942136007.pdf,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4日。
(2)参见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网址https://wenku.baidu.com/view/d3ffc6cd9a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5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4日。
(3)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2021年趋势》,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22年版,第18页。
(4)涂永前:《零工群体劳动权益保护研究:域外实践及我国的应对》,《政法论丛》2021年第2期。
(5)《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王秋文、邵旻:《快递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劳动保障世界》2018年第27期。
(2)莎拉·凯斯勒:《零工经济:传统职业的终结和工作的未来》,刘雁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年,第34页。
(3)史蒂芬·哈迪:《英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陈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7页。
(4)《工伤保险条例》第7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1)王天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类雇员”解释路径及其规范体系》,《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
(2)郑文睿:《“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法理分析和立法回应》,《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1)杨浩楠:《美国雇佣自由规则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62页。
(2)柯振兴:《美国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展与启示》,《国际工运》2019年第6期。
(3)廉思、牟文成:《域外学者对网约工研究的最新动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青年研究》2020年第7期。
(1)[美]小威廉·H.霍利:《劳动关系(第10版)》,程延园、侯锦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97页。
(2) Costello v.Beav Ex,Inc.,810 F.3d 1045,U.S.App.2016.
(3) James v.Uber Techs.Inc.,U.S.Dist.2021.
(4) O’Connor v.Uber Techs.,82 F.Supp.2018.
(1)严书:《劳动关系从属性判断标准探析》,《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0年第8期。
(1)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乔建木与代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 Id=57d7f9a8ee784dcc8e64acb700fc9811;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24日。
(2)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任丽与杨松鹤、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 Id=33a728b4595e46c fb7f0ac9800b72e0f;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26日。
(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陈海东与江苏俊达物流网络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 Id=99ef91964b24455ca7d3ac9b00347974;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28日。
(4)韦杰:《劳动争议案件引入举证责任减轻制度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1)郑文睿:《“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法理分析和立法回应--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定性释疑》,《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2)约翰W.巴德:《劳动关系:寻求平衡》,于桂兰等译,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20年,第213页。
(1)李文杰:《民事裁判中的利益衡量--基于近十年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2)梁上上:《利益衡量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76页。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3.02.012
中图分类号:D908;D912.5
引用信息:
[1]陈广鹏.互联网+就业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研究——以中美比较为视角[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02):161-171.DOI:10.13624/j.cnki.jgupss.2023.02.012.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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