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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值得思考和探索。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和追求安定性等特性,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阶段可取的功能定位是"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应谨慎提及"规则创制"功能。合理的"规则创制"功能只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据此遴选指导性案例包括三种情形,即有助于阐述刑法规定和提炼立法精神、平息理论纷争、推动理论发展。预防"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冲突,在于清醒地认识"两高"的职责差异,明确其分工制约关系,有关定罪量刑规则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法单独发布,涉及检察院特有职责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检单独发布。指导性案例相比于司法解释具有明显优势,但发布数量偏少,今后指导司法活动应逐步淡化司法解释职能,优先考虑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只要司法解释权得以存在,那么冀图案例指导制度完全取代司法解释是不可能的。从完善的视角出发,破除最高司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的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追求全国层面司法统一的最高目标与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发布主体可以在指导性案例中附加自己态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宜出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背离裁判进行救济,但不应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或者追究司法者个人的直接责任。
Abstract:[1]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考察[J].法学评论,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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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蒋安杰.“两高”研究室主任详谈“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N].法制日报,201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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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胡云腾,吴光侠.《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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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开骏.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检讨与未来展望[C]//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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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胡玉鸿.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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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行文方便,单独指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时简称为“最高法”“最高检”,并列指称时简称为“两高”;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法”“高检”;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简称为《规定》,比如最高法《规定》、最高检《规定》。
1 也有以作用、价值、意义等为题进行讨论,归纳起来包括:约束司法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法制统一;统一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标准;弥补成文法和司法解释的局限;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规范已有的案例实践;体现司法智慧,总结推广司法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创新和完善司法业务指导方式;提高司法水平、素质和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实现个案正义;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司法独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使法院功能回归;体现司法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发挥司法改造不合理制度的功能和能动性;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宣传法治、法学教学和研究提供素材;预测、示范和教育功能,等等。林林总总的观点体现了人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期待,有的观点难免存在过度解读的意味,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加详讨。
2 最高检有的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出回应社会关切,化解社会矛盾。比如,检例第1号“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旨指出:“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最高法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的价值在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申了故意杀人案件要从性质上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后者,在把握从严精神的情况下注意从宽。案例指导规则明确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两个指导性案例重申了我国的死刑适用政策,对于纠正此前一段时间死刑适用标准上的混乱局面,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1最高法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四个裁判要点,此前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具体来说,裁判要点1、3和4分别与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2款、第1条第1、2款和第9条第2款相同,裁判要点2与2003年11月13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的精神相同,只是文字表述有所不同。
1 英美法系有拘束力的判例可称为“判例法”,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区别标志还包括称谓、产生机制等。
2 “裁判要点既可以是阐释法律的适用规则,又可以是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的规则和方法。”胡云腾、吴光侠:《〈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9期。
1 理论方面的建议,参见杨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之发展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 当然,检察院职能还包括民事行政抗诉、国家赔偿等无关刑事的内容,最高检针对这些所开展的案例指导工作,就不属于刑事案例指导的范畴。因此,最高检案例指导与最高检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不能画等号。
1有学者就表达了“案例指导制度可以部分地替代司法解释,但不能全部取代司法解释”的观点。刘作翔:《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及相关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1比如,最高法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的案件起因和经过虽有一些相似性,但从重、从轻的裁量情节和危害后果的差异还是较大的,但两案都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缓期执行,且都适用了《刑法修正案(八)》(即《刑法》第50条第2款)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被有的学者质疑违反了刑法溯及力原则),这些是要加强裁判说理的。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15.04.015
中图分类号:D926.2;D924.3
引用信息:
[1]张开骏.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与展望[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7(04):99-108.DOI:10.13624/j.cnki.jgupss.2015.04.015.
基金信息:
2013年上海高校选拔培优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ZZCD13001)
2015-07-10
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