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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Abstract:(1)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2)刘艳红:《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以德日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基准》,《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桑本谦:《网络色情、技术中立与国家竞争力--快播案背后的政治经济学》,《法学》2017年第1期。
(3)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4)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法学》2015年第10期。
(5)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6)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
(7)熊波:《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5期。
(1)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孙运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
(2)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3)周光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18年第9期。
(4)皮勇:《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
(5)王华伟:《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评价与反思》,《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
(6)李本灿:《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7)王文华:《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认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杨新绿:《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北方法学》2019年第6期。
(8)杨帅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适用问题探析》,《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2016年。
(1)杨新绿:《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北方法学》2019年第6期。
(2)董璞玉、陈琦:《网络犯罪中“责令改正”规定之合理性探析》,《南开法律评论》2018年第13辑。
(3)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4)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
(5)胡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适用问题研究--“被虚置”与“口袋化”》,《法治社会》2019年第3期。
(6)张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法律适用》2019年第15期。
(7)周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标准研究--以“行为方式”与“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构建为视角》,《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8)何荣功:《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1)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
(2)刘艳红:《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法学》2015年第10期。
(3)于志刚:《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探索与理论梳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定位为视角的分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4)皮勇:《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
(5)于志刚:《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6)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7)喻海松:《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探微》,《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6期。
(8)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谢望原:《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2)赵秉志、詹奇玮:《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
(3)李本灿:《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
(4)于志刚:《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邱陵:《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探析》,《法学杂志》2020年第4期。
(6)王文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适用分析》,《人民检察》2016年第6期。
(7)董璞玉、陈琦:《网络犯罪中“责令改正”规定之合理性探析》。
(1)张明楷:《刑法学》(下)(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50页。
(2)谢望原:《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3)张明楷:《刑法学》(下)(第五版),第1034页。
(4)熊波:《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李世阳:《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释出路》,《当代法学》2018年第5期。
(5)童德华、马嘉阳:《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义务”的合理性论证及类型化分析》,《法律适用》2020年第21期。
(6)王华伟:《避风港原则的刑法教义学理论建构》,《中外法学》2019年第6期。
(7)参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
(8)赵秉志、詹奇玮:《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
(1)杨新绿:《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问题及化解》,《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2)参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
(3)参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刑初585号刑事裁定书。
(1)于志刚、吴尚聪:《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喻海松:《网络犯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适用》,《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2)刘艳红:《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空间向度研究》,《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3)皮勇:《论中国网络空间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阎二鹏:《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教义学审视与重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4)胡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适用问题研究--“被虚置”与“口袋化”》。
(5)孙道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疑难与教义学表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参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刑终441号刑事裁定书。
(2)刘仁文、杨学文:《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网络语境--兼及对犯罪参与理论的省思》,《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3)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黎宏:《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
(4)张勇、王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从犯主犯化”及共犯责任》,《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1期。
(5)王肃之:《论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正犯性--基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反思》,《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
(6)徐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与司法认定》,《法律适用》2018年第16期。
(1)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刘艳红:《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
(3)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7版),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19年版,第329页。
(5)王华伟:《网络语境中的共同犯罪与罪量要素》,《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6)陈洪兵:《中立行为的帮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7)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
(9)齐文远、杨柳:《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法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1)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
(6)参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刑初3502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刑初1196号刑事判决书。
(7)参见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
(8)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书。
(9)参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6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
(10)参见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
(11)参见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3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
(12)参见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6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13)参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6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944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2186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
(6)参见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20)晋06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
(1)喻海松:《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探微》。
(2)陈志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研究》,《公安学研究》2018年第5期。
(3)黄京平:《新型网络犯罪认定中的规则判断》,《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6期。
(4)参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刑终63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
(6)参见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DOI:10.13624/j.cnki.jgupss.2022.02.013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陈洪兵.检视我国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立法与适用[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02):185-198.DOI:10.13624/j.cnki.jgupss.2022.02.013.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
2022-03-10
2022-03-10